一、政策依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浙人专〔2006〕3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2015年12月31日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16年初定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工作的通知》(杭人社发〔2015〕442号),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相关要求。具体规定如下:
全日制毕业生和成人教育毕业生,在我市工作,并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一定年限,经考核合格,可申请初定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详见附件1,不能初定的专业除外)。
专业工作年限应以劳动(聘用)合同(指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合同)和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为准。有从业资格要求的职称系列须具备相应有效的从业资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聘工作分级组织实施。高级教师及以下职称(职务)等级教师的评聘工作,由各省按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的实施办法和相关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正高级教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核定数量,各省具体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两部备案。因此,中小学、幼儿园等教师职称评定工作,将根据省有关政策规定另行布置。
二、学历(位)和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者,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前后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工作年限可以相加,但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2.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申报材料
(一)《初定专业技术资格表》一式1份。
(二)相关附件材料
1.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2.学历、学位证明:
(1)2002年及以后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
(2)2002年以前取得的国内大专及以上学历(含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人员须提供相应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3)只取得国内硕士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的《中国学位认证报告》。
(4)获得国外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5)获得港、澳、台地区学历、学位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
3.工作以来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在杭州缴纳的部分须提供《(按单位)杭州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证明》。
4.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出具的存档证明。
5.劳动(聘用)合同(应能反映符合初、认定专业工作年限要求)。
6.有从业资格要求的(如教师、会计、统计、法律、新闻、出版等)须提供从业资格证书。
7.居民身份证、浙江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等相关身份证件。
四、申报受理
1.网上申报。通过单位账号登陆杭州市职称系统(以下简称“市职称系统”)(网址:http://hzzcpd.train.gov.cn),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上传附件材料;单位审核网上信息和相关附件材料后,网上报送信息。单位账号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在市职称系统登陆页面注册取得。如需个人申报账号,可用注册取得的单位账号登陆市职称系统后,在后台管理-工作账号管理菜单中添加工作账号,并分配相应权限。
2.材料报送。通过市职称系统打印《初定职称表》或《认定初级职称表》,在本单位公示无异议后加盖单位公章,与相关附件材料原件一起送相应受理单位。
3.受理单位。市级单位按隶属关系由相应市直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负责受理;其他单位(民营企业等)按隶属(或属地)原则由相应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受理。
4.审批单位。中级职称初定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审批。
2016年1月6日